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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说明

2017-06-27 01:11:57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北京张博士医考中心张银合博士携全体优秀老师助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关于进口药品注册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如下说明: 

第九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括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单位应当于进口手续完成后,及时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正本或者副本)、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进口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式两份,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和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北京张博士医考中心搜集|整理(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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