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复习第37日
2018-06-08 11:40:02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的选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五、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要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监督
1.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2.对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师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①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②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④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⑤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医师处方权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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