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执业处罚情况说明
2018-01-30 17:28:24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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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护人员执业处罚情况说明,国家医考网整理如下:
第五十一条 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国家医考网搜集|整理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医考网www.www.wide-count.com整理,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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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国家医考网搜集|整理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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