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8-05-22 18:18:48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运用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终审及组织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跟师学习起始时间以跟师学习合同公证时间为准。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申请参加考核者的推荐医师应当为执业类别与申请人申请类别一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且与申请者申请考核专业相关。申请者申请考核范围应与推荐医师建议考核范围一致。每名推荐医师在同一考核周期内推荐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者,其指导老师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申请人与指导老师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九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跟师月记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者申请考核的基本信息、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初审意见等信息在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者提交的材料、公示情况及汇总表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及申请者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属于诊疗行为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对报送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等信息进行公示。
上述公示时间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根据参加考核者治疗疾病范围分为综合类、专科类、专病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组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实地调查包括问卷调查、患者随访、现场观察操作技术等。
考核内容涉及申请人独家秘方或自有知识产权的,考核专家组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每名申请者参加考核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中现场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五条 申请者考核结束后,考核专家组出具考核结论。考核结论为合格的,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进行认定。
申请者考核合格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仅为内服方药类或外治技术类的认定原则为,内服方药名称及剂型/外治技术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症;以一类技术为主,另一类技术为辅的认定原则为,主辅技术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症。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中,申请者所用方药、技术在安全性上存在极大风险,且申请者无法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法时,考核专家组可直接判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六个月内,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核组织及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按照《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应当在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注册执业。
第二十一条 取得外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拟在我省执业者,应当通过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者参加考核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十条(一)、(二)、(三)款的报名材料及外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参加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内容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执行。定期考核的具体要求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考核时还需提供由指导老师出具的继续跟师两年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跟师合同并公证但未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跟师学习满五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跟师学习满三年的,参加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重新签订两年期的跟师学习合同并公证。
《暂行办法》实施后继续跟师学习的,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继续跟师学习期间的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跟师月记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申请参加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满五年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考核;未满五年者,继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应当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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